【轉知】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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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0年6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4050號函辦理。
茲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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