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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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0730B號令修正發布。
為使離島地區學生保送入學權益及相關程序制度更趨完善,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刪除條文第十二條。
修正「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部分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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