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教育部處理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

「教育部處理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9404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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