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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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61314號函辦理。
二`旨揭解釋令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任職前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休假年資(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為求衡平,不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並溯至111年8月1日生效。
三、檢附相關資訊(原函及解釋令)。
教師兼行政職務休假年資併計規定函釋-教育部令.pdf
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函釋-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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