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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公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3點

  • 「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4668A號令修正發布。
     
  • 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1. 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輔導相關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並定期召開相關聯繫會議,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就學、就業或其他相關協助。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繫會議,邀集教育、警政、勞政、社政、衛政、民政及司法等網絡單位代表,協調、審議、諮詢及推動政策;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之聯繫會議,應由副首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秘書長、局(處)長或適當層級人員代理主持會議。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轄內主管及教育部主管之公、私立學校,透過前項聯繫會議建立協助機制,學校應配合辦理。
    4. 學校應配合本要點之規定,於學生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其他有輔導需求期間,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實施有關措施,穩定學生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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