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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實施要點
94年6月29日訂定草案提請校務會議討論
94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96年6月29日修正第六條第五項、第十條
102年1月18日修正第六、八、十、十一、十二條
103年8月29日訂定修正草案提請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4年1月12日訂定修正草案提請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8年8月29日訂定修正草案提請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9年8月28日訂定修正草案提請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立彰化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
方式如下:
(一)本校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總人數合計160人,由本校校長1人、各單位主管9人、全
體專任教師132人、職員代表1人、家長會代表1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16人
組成;視該次會議討論內容邀請代課、實習教師及相關學 生列席本會議。
(二)全體專任教師成員以當學年度實際聘任人數計數,不含代理教師,決議時 亦
同。
(三)第一款家長會代表1人,由家長會會長擔任。
(四)第一款職員代表1人,由本校文書組長擔任。
(五)第一款學生代表16人,由下列學生擔任:
1、學生會正、副會長,共2人。
2、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及常務委員,共3人。
3、學生宿舍代表共2人(男、女各1人)。
4、各年級班長推派代表3人,共9人。
三、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職務代理人召集並
主持之,另視需要函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長官列席指導。
四、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七日
前公告;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本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
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2、學校教職員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
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3、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召開之,並應通知本會議組
織成員。
五、本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五)經應出席人數十五人以上連署、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共同提案、學生會及其他
學生相關自治組織提案,提交本會議討論之事項。
六、本會議議程如下:
(一)主席宣布開會
(二)主席報告
(三)家長會代表致詞
(四)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五)各處室及教師會業務報告 (各處室報告每人最長5分鐘。)
(六)討論提案 (每人發言最長5分鐘。)
(七)臨時動議
(八)主席結論
(九)散會
七、本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方得宣布開會;表決議案以相對多數之通過為決議;如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為談話會。
八、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長交議。
(二)各處室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 提交本會議承辦單 位彙
整,提案要件(案由、提案人、連署人、說明、辦法等)有漏失之提案不得 排入議
程。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共同提案。
(六) 學生會及其他學生相關自治組織提案。
(七)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連署人提案。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本會議承辦單位彙整。但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臨
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九、臨時動議所提之建議案,如非屬校務重大事項者得由主席或交由業務主管單位逕
為答復,無須討論或表決。
十、本會議召開前由承辦單位通知各有關單位,提交重點業務或各項業務報告書面資料,交由文書組依會議程序編定議程彙整裝訂成冊,最遲應於開會前三日(不含假日)提供紙本給與會人員,或寄到與會人員電子信箱。與會人員會前研讀會議資料,並攜帶至會場。
十一、本會議開會前兩週,由文書組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會議組織成員。
十二、本會議紀錄由文書組擔任之,散會後由主席核閱簽名,紀錄電子檔14天內(含假日)應寄到應出席人員信箱,並於學校網站長期公告週知。討論事項及決議事項於下次開會時應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執行情形。
十三、本會議應出席而未出席者,需完成請假手續,事病假列為年終考核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四、本會議之承辦單位為總務處文書組,另由秘書室、人事室、總務處庶務組為協
辦單位。
十五、本要點經本會議討論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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