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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轉知: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一、政策宣導事項:

(一)教育部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已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一覽表。學校可配合行事曆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學年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舉辦系列宣導活動以響應性別平等教育日,規劃議題及內容可廣納多元性別族群議題,如關注性少數、女性勞工權益等。透過課程與活動等教育連結,建立教職員工生性別意識,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之實踐。

(二)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範及實務所需,請貴校檢視相關表單、資訊系統及網頁公告內容涉及配偶、家長、關係、稱謂,應符合上開施行法規範。

(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2條規定略以,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又依據性平法第9條規定略以,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據此,請貴校研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納入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學生代表,俾利學生有參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計畫的擬定及推動的機會與管道。

(四)請各校強化「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宣導,積極推動情感教育及將跟蹤騷擾防制議題融入教學與活動,培養學生建立互相尊重的態度,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二、法規宣導事項:

(一)本署重申,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略以,學校應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復依同準則第23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請貴校依前開規定辦理,並切勿主動提供「無意願申請調查簽復學校通知書」等類似文件於被害人,以維護學生權益。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5條第6項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相關處置時,應由該懲處之學校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另依同法36條第4項規定,行為人違反第25條第6項不配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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