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且持有該市「低收入戶證明」,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夜間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95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生。
二、申請方式:由學生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餐費補助申請表」後送交學校審查,學校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
三、申請日期:於114年10月15日(三)前製作補助學生印領清冊,併各生申請表與學校正式收據免備文報該局複審、撥款及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