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現就讀本縣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自強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2.高中職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二、校內申請截止日:請於115年10月08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1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