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2.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3.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二、校內申請截止日:請於114年10月08日(三)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