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以家境清寒或家庭遭變故,致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就學學雜費之在籍學生為對象 2.高中:公私立高中學生,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以上;並提供前一學年度二個社福單位志工服務時數共10小時之社會服務證明。
申請方式:校內申請請於10月8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