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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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如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現職教師(含現職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具相關年資且符合法規者,得辦理改敘;得檢具相關證明於114年12月24日(三)前提出,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詳請請參閱附件公文。
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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