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行政院及考試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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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二、檢附銓敘部函、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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