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19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6544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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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林小姐,電話:(04)3706-1629。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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