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學校之新住民子女且為在學學生
(一) 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或體恤他人等情懷,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 者 。
(二) 具藝術及美感能力,在 藝術 創作、發表及比賽等方面,表現優異者 。
(三) 具運動及體育專長,在校內外體育 活動及 賽事中, 屢創佳績者 。
(四) 熱心 團體服務,積極於 人群 互動 從事公益 活動 ,具有顯著貢獻者 。
(五) 學術研究 ,積極向學 或 職業技能精進,具有正向學習楷模事蹟 者 。
(六) 其他 特殊 傑出 表現 足堪楷模, 可以作為學習典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