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1.設籍臺北市且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 2. 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
二、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 食費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三、申請期限:請填妥申請書、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5年03月31日(二)前送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逾時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