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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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申請表(如附件)
簡任第十職等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odt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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