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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轉知】嘉義市政府113年「嘉義市千盞燈-照亮眾學生」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嘉義市6個月以上, 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陷於困難者。如有特殊個案,經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審核 通過並推薦者,得不受設籍6個月以上之限制。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70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

(三)學生之家庭年所得總額須未超過120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 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且全家人口(學生 及學生之父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549萬元。

(四)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監護權 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財產資料。

(五)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六)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父母或同住祖父母或監護權者及其配偶須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及嘉義 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料, 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七)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生活費補助(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或子女、軍公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單親家庭子女、退除役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 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2個學期1次發放,上學期申請,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 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 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精英 計畫、實用技能學程、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費等〕

二、申請期間:

  1. 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受理學生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請逕送(寄)至嘉義市中山路199號3樓民政處宗教禮俗科-千盞燈助學金申請
  3. 請依繳交文件順序排列,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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