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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公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第4點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56868A號令修正發布。
  • 本修正案於要點第4點增列「收訖明細」相關規定:
    1. 學校完成提交資料後, 應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下載收訖明細, 提供學生核對已提交資料之正確性,並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公告收訖明細之確認期間。
    2. 前項學校公告之收訖明細確認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3. 學生應於學校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期間內,確認學校提交資料與學生上傳資料一致;逾公告期間未確認,或未向學校提出疑義者,視為已確認學校提交資料與學生上傳資料一致。
    4. 學生依前項規定提出疑義者,由校相關單位其權責妥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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