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公告修正「國立彰化高中圖書館借還書要點」(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國立彰化高中圖書館借還書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一、本校為方便讀者借閱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藏資料,促進圖書資料有效管理,特訂定圖書館借還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含本校退休人員、教職員工),均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借還館藏圖書資料。

三、借閱人憑證辦理借書,規定如下:

(一)本校教職員工憑人事室核發之教職員證。

(二)學生憑教務處核發之學生證。

四、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否則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如因上述情形致使本館圖書資料遭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五、服務證、學生證、借書證遺失時,請儘速申請補發,並辦理暫停借書手續,以防他人冒用。如發生冒用情事,被冒用者責任自負,冒用者移請有關單位議處。

六、教職員工退休、離職,學生畢結業或休學、退學,均須還清借書。凡未辦妥還書手續者,教職員工緩發有關證明文件,學生緩發畢業證書或其他文件。

七、借閱人應憑證親自辦理借閱手續。

八、本館圖書資料採開架式陳列,借閱人可利用電腦公用目錄查詢所需之圖書,自行至書庫選取圖書資料,攜至流通服務台辦理借書手續;但存放於五樓參考書區之圖書資料均不得外借。

九、各類型讀者之借書冊數及期限如下:

(一)教、職員工:借書十冊,借期一個月。

(二)學生:借書六冊,借期二週。

(三)本校退休人員、教職員工:借書十冊,借期一個月。

寒暑假期間讀者之借書冊數及期限另行訂定公告,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各款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辦理續借一次,借期同該書第一次借期。

十、未辦妥借書手續而擅自攜出本館圖書資料者,視同竊書論,移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一、借書到期日前,借閱人應到本館辦理還書手續。

十二、借出之圖書資料,不得擅自翻印,如有違反著作權保護法者,借閱人需自行負責。

十三、借書期滿未還者,不得再借他書,且每逾一日(閉館日不算),即停借逾期日數。

十四、借出圖書不得任意圈點、批註、折角或污損,如圖書損毀至不堪使用或遺失,借閱人須負賠償責任如下:

(一)以賠原書(或更新版)為原則。

(二)無法賠原書時,依定價賠償為原則。

(三)特殊版本(如珍善本、絕版書)及藝術畫冊等,因印刷特殊,前款計價標準不適用,由本館另行議價。

(四)遺失圖書如為套書或叢書中之一冊,且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書或叢書計價。

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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