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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轉知】有關114學年度擬招收港澳學生之高級中等學校,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6條之1至之3規定辦理。
二、114學年度學校招生作業期程規劃如附件1,摘要如下:(一)113年11月30日前:學校函報本署招生計畫及簡章。(二)114年2月29日前:學校招生計畫及簡章經本署核定後,由核定學校公告簡章及招生。(三)114年3至6月:核定學校受理港澳學生報名資料。(四)114年6月30日前:核定學校函報本署審查學生申請資料。(五)114年8月31日前:本署偕同內政部移民署審查港澳學生身分通過後,由核定學校公告錄取名單。
三、114學年度擬招收香港澳門學生之學校,請檢具招收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計畫及簡章一式3份、自評表1份,並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一)學校須於113年11月30日前函報前揭計畫及簡章,經本署核定後始得招生。(二)學校招生對象應依前揭辦法第6條之1規定辦理,且應為當年度高一新生。(三)學校招生名額應符合前揭辦法第13條規定,並依112學年度核定招生人數,敘明114學年度規劃招收港澳學生之名額。(四)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仍應以攻讀正式科別(學程)為主,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建教合作班及就業導向暫不予開放申請。(五)香港澳門學生申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學校指定期間逕向學校申請入學。教育部主管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14年6月30日前函報本署香港澳門學生申請資料並審查合格後,由學校發予入學許可。續由香港澳門學生持入學許可至我國駐外機構辦理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後以就學事由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居留簽證。
四、檢附「114學年度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招收港澳學生資格審查作業流程」、「114學年度得招收港澳學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名冊」、「11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招收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學計畫、簡章(參考範例)及自評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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