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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公告】如有符合請領113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之學生,請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檢附相關文件送本署核辦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辦理(詳如附件)。
二、為統計學生請領補助情形,有關軍公教遺族申請項目之「印領清冊」,請各校承辦人員逕上教育部「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平台」,建置學生資料,並下載「印領清冊」紙本辦理。
三、113學年度第2學期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113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為45(元/公斤)。
四、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1、符合本學期本項公費請領資格學生轉入:請檢附申請書、撫卹令影本文件,送本署核定後,在學校原編年度預算內支應補助費。
2、舊生(本署已核定公費之學生):請勿再行函送本署審查,並在學校原編年度預算內支應補助費。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請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署核辦:
1、申請書、撫卹令影本、身份關係文件(如撫卹令已註明學生姓名者不需檢附)。
2、印領清冊1式2份,請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平台」下載「印領清冊」紙本(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主辦業務人員印章)。
3、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
五、為避免檢送資料錯誤造成公文往返延誤學生請領時效,請各校函送本署時,請依下列注意事項配合辦理:
(一)學校檢附資料應注意各項欄位及金額書寫是否正確、學生有無蓋章、領據有無校印。(二)私校學生請領學雜費金額係比照國立學校收費標準給予補助;舊生須註明本署核定文號。
(三)同時符合本項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四)學生其監護人具有軍公教身分者,請檢附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六、各校應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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