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違反性侵相關事由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
1.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1份。
2.研析表明定違法事由涉及法規、調查程序依據、權責單位、適用及準用對象與處分等權責歸屬。
1.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1份。
2.研析表明定違法事由涉及法規、調查程序依據、權責單位、適用及準用對象與處分等權責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