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中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國立彰化高中「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中華民國92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9月17日研修
中華民國92年09月22日研修
中華民國92年09月24日研修
中華民國92年10月01日研修
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研修
中華民國93年01月18日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93年02月10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一、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
二、目的:
(一) 建立公開、公平、人性化、制度化的原則,以盡教師之義務及保障教師權利。
(二)建立本校擔任導師辦法,以落實導師責任制,順利推動導師工作。
三、導師之責任與義務:
(一) 導師應致力於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之瞭解,並體察學生之思想、學業、身心、個別差異及其所具潛力,根據教學及學務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二) 導師應妥為安排適當時間指導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並將上述實施情形記載。適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並視實際需要,移請學校學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三)配合學校定期召開之導師會議,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協助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之共同問題。
(四)導師應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加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四、遴選原則:
導師之人選參酌各科兼課、輔導課時數,決定各科應擔任導師人數後,以願受邀請者為優先,不足額再由各科教師依積分之低高以為該科之優先順序,音樂班導師由音樂任課教師擔任為原則。
(一)導師之任期:
1.導師之任期,原則上以連續帶班三年為一任期,連續擔任滿三年導師者可優先休息一年,。
2.新進教師優先排任高一導師。
3.高二導師應帶至高三,但特殊因素經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討論後,簽請校長同意者除外。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緩任導師職務一年:
1.任職本校導師累計滿三年者。
2.因病重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討論後,簽請校長同意者。
3.女性教師預產期在擔任導師職務該任期第一年之九月至十二月者。
4.因排課限制問題而於該學年無法擔任導師職務,經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討論後,簽請校長同意者。
(三)導師遴選積分之計算:
1.導師遴選積分採計以擔任教職後之導師、行政工作之年資。
2.導師遴選積分之計算:
- 先任滿本校三年導師後,再採計他校年資‧
- 擔任導師每滿一學期,其計分為O.五分,依此累計。
- 擔任組長者滿一學期,其計分為0‧七五分,依此累計。
- 擔任主任者滿一學期,其計分為一分,依此累計。
- 中途接任本校三年級導師,除導師基本積分外,接任該學期加計O‧二五分。
- 資源班、科學班協助行政教師同仁,導師遴選積分比照導師辦理。
- 代理導師年資計算:導師請假三天以上,按科目節數多寡,依序由專任教師代理,累計滿一二O日,積分為O‧五分(含例假日,不含寒暑假),依此累計。
(四)經積分計算後之導師人選,若拒接聘導師工作者,提交人事室作為考績第四條第二款之參考依據。
五、遴選流程:
(一)每年六月底前,由學校邀請老師擔任下一學年之導師。
(二)若仍不足實際名額,再參酌各科兼課、輔導課時數,以決定各科應擔任導師之人數,每年六月底前由各學科提交該科導師輪替積分及順位調查表(如附件),遇有特殊原因者,註明下學年自願及得緩、免任導師職務者之理由。(請孕嬰、侍親、進修等長假者同時註明)。
(三)每年七月初學務處確認下學年導師名單。
(四)暑期中若有新進教師符合導師資格,應先補足導師缺額,並依序取代得免除導師職務及較高積分之導師職位。
(五)提出導師名單,簽請校長核定後發給導師聘書。
六、代理導師遴聘原則:
(一)導師如遇產假、婚假、喪假(連續請三天以上者)、三天以上病假(有公立醫院證明者)、三天以上公差或公假所產生的代理導師職務,由學務處安排代理導師,亦可由導師自覓該班之代理導師。
(二)班級代理導師之遴聘人選為擔任該班級課程之全體專任老師。
(三)如情況特殊(如:該班任課教師都是導師身分),則由學務處排定其他專任老師擔任。
(四)代理導師之職掌與導師相同,應出席各項導師會議。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