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115.09.21訂定)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115年09月21日 行政會議通過
一、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為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等為達行政任務之行政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三、 本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
(二) 審核資賦優異學生申請免修學科免修、縮短修業年限。
(三) 稽核抵免、重修、補修學分成績及授予學分。
(四)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擬訂及審核(合作)實施計畫。
(五) 學生修業期滿,其畢(修)業資格之預警及審查。
(六) 非前款本校補充規定成績計算之研議。
(七) 其他成績學習評量及學籍事宜。
四、 本委員會置十五人,組織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 校長為主任委員同召集人。
(二) 教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註冊組長為執行秘書。
(三) 業務相關行政人員代表: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生輔組長、特教組長(資源教室承辦人)、試務組長為當然委員。
(四) 學科領域教師代表:國文、數學、英文、自然、社會、藝能領域召集人
五、 本會委員會議,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任委員。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與審議案件有關人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家長、導師或任課教師列席。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校長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