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設籍該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餐費補助事宜
一、申請條件:
1.設籍臺北市且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
2. 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
二、其他注意事項:
- 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休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 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食費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 學期中社會局(處)新核定或轉入之低收入戶及新增突遭變故經濟困難學生,得補辦申請。
三、申請方及期限:由學生填具「臺北市教育局餐費補助申請表」後送交學校審查,學校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請於115年10月16日前送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逾時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