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設籍該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餐費

一、申請條件:
      1.設籍臺北市且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
      2. 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

二、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
       食費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三、申請期限:請填妥申請書、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5年03月31日(二)前送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