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54956號函辦理。
二、略述有關教育部函轉內政部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下同)前,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之機關(構)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經該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該部依本條例第9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由服務機關以網際網路向該部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該部依本條例第91第2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二、檢附內政部原函(詳如附件)。
二、略述有關教育部函轉內政部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下同)前,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之機關(構)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經該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該部依本條例第9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由服務機關以網際網路向該部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該部依本條例第91第2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二、檢附內政部原函(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