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115學年度第一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1.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現就讀本縣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自強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 本要點第2點各款如下:(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二)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三)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四)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2.高中職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二、校內申請截止日:請於115年10月08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1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