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花蓮縣政府「114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 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 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
二、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日,向就讀學校提出:
- 申請書
-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
三、校內申請時間:欲申請獎學金者,請備妥申請文件於115年4月8日(三)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辦,逾時恕不受理。
四、詳細申請辦法及申請書,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