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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轉知】勞動部函以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一、依據國教署函轉教育部書函及勞動部函辦理。
二、依來函略以,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一)30日以上未達6個月:以2次為限。(二)未滿30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30日為限。」
三、有關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之新制,係為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考量不同子女發生急迫短期照顧事由之時點不一,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
四、檢附勞動部原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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